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39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3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395號原告 紀佳明 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395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第五行所載「代表人 許昭琮 」,應更正為「代表人黃士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此項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及第237條之9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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