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 彭聖堡 即民豐商行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温建興 、 温朝翔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伍仟玖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貳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