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1號原告 周雯晴 被告 吳上森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毓華
法官張詠晶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