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8964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務人 詹昇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含)至六個月(含)每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