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8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對人即債務人臺東縣巴蘭文化發展協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未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本院於109年9月18日通知其於文到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於主管機關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仍未補正,因未能確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本院無從將支付命令合法送達相對人,經核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