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13號聲請人 林有德 (即財團法人台東天后宮之董事長)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東天后宮之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東天后宮之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所示之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後段定有明文;②「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董事..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同法第63條)。③「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東天后宮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爰於民國109年09月10日召開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原捐助章程條文,併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變更該法人原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之條文所示(另附修正條文對照表)等語。
三、經查,前揭法人將:如附表修正後該法人捐助章程所示條文之變更內容,送主管機關臺東縣政府於109年09月26日以府民禮字第0000000000號「予以尊重」在案(見卷附該函影本)。另經本院審酌前揭變更後之章程條文,核與該法人設立之宗旨、目的並不違背,復與首揭規定亦無牴觸。再參諸變更前原章程所示之內容等情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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