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384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3845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因94年北簡字第38451號給付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伍佰柒拾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龔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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