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勞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王達納 (DANAMARCBERZIN)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立嘉義大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萬8,04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4,814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故應先徵收再審裁判費8,27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藍雅清
法官張季芬
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