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8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余和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70,550元,及自民國94年9月3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余和林於93年11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20萬元,有關借款
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㈡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