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7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VILASISMICHAELSJGOVIA(中文名字麥可)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偵字第4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VILASISMICHAELSJGOVIA(麥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VILASISMICHAELSJGOVIA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第3行「遺失」更正為「遭竊後丟棄在該處」等語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及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又按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使用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為要件。本罪之處罰詐得免繳電信通信費用之不法利益規定,乃刑法詐欺得利罪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毋庸再論以刑法詐欺得利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GAMILONGHARRYELEDIA盜用電信設備,為間接正犯。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任意侵占他人遺失物品而執為己用,增加被害人尋回被害財物之困難性,並造成被害人受有損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之犯後態度,及兼衡其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電信法第5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電信法第5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