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20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瀚雲選任辯護人梁徽志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民國105年7月26日上午10時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都韻荃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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