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81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丙○○間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