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小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小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0年度苗小字第41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溫明誠
張峻海 被告 張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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