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婚字第185號原告 蔡碧玉 被告 王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夫妻關係,被告未盡為人夫、父之責任,致原告一婦人家還要照顧九十歲的公公和兒子的生活起居,經濟壓力逼得伊無法承擔、深感無奈,請求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三、經查,兩造於一00年九月二十八日結婚,嗣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協議離婚,並辦妥離婚登記,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件兩造既已離婚,彼此間之婚姻關係已消滅,揆諸上開說明,應認原告之訴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本院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