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25號上訴人 陳翰龍 以上上訴人與 王緞 等人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