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明智具保人莊周金蘭上列受刑人因犯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2號、101年度執字第10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周金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及新臺幣壹佰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莊明智因犯背信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萬元及100萬元,由具保人莊周金蘭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莊明智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著,且受刑人自民國101年8月18日出境滯留國外未再入境,有相關送達證書、拘提受刑人無著函影本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附卷可稽,顯見受刑人莊明智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2筆保證金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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