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請人 王治武 相對人 黃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1年9月12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3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中埔鄉│和溪││60│建│101.62│全部││└──┴───┴────┴──┴───┴─────┴─┴──────┴───────┴──────┘┌─────────────────────────────────────────────────────────┐│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3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001│134│嘉義縣中│嘉義縣中│一層鋼筋│64.8││││││64.89││││全部│││││埔鄉和睦│埔鄉和溪│混凝土加│9│││││││││││││││村21鄰公│段60地號│強磚造、││││││││││││││││館56之3││住家用││││││││││││││││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