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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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子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子旭所犯如附表所示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李子旭因犯過失傷害等6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相關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刑法第50條雖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5日生效,惟本件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應合併定執行刑,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惠芳附表:
┌────────┬─────────────┬─────────────┬─────────────┐│編號│1│2│3│├────────┼─────────────┼─────────────┼─────────────┤│罪名│過失傷害│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0年9月12日│102年1月22日│102年1月22日│├────────┼─────────────┼─────────────┼─────────────┤│偵查案號│高雄地檢101年度調偵字第│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922│同左│││1483號│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同左│同左││├────┼─────────────┼─────────────┼─────────────┤││案號│102年度交簡字第1126號│102年度簡字第2199號│同左││├────┼─────────────┼─────────────┼─────────────┤│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30日│102年5月30日│同左│├───┼────┼─────────────┼─────────────┼─────────────┤│確定│法院│高雄地院│同左│同左││├────┼─────────────┼─────────────┼─────────────┤││案號│102年度交簡字第1126號│102年度簡字第2199號│同左││├────┼─────────────┼─────────────┼─────────────┤││確定日期│102年7月5日│102年12月24日(聲請書附表│同左││判決│││誤載為7月5日)││├───┴────┼─────────────┼─────────────┴─────────────┤│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069號(編號2-6號曾定應執行有期│││14755號│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1月22日│102年1月22日│102年1月22日│├────────┼─────────────┼─────────────┼─────────────┤│偵查案號│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922│同左│同左│││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同左│同左││├────┼─────────────┼─────────────┼─────────────┤││案號│102年度簡字第2199號│同左│同左││├────┼─────────────┼─────────────┼─────────────┤│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30日│同左│同左│├───┼────┼─────────────┼─────────────┼─────────────┤││法院│高雄地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2199號│同左│同左││├────┼─────────────┼─────────────┼─────────────┤││確定日期│102年12月24日(聲請書附表│同左│同左││判決││誤載為7月5日)│││├───┴────┼─────────────┴─────────────┴─────────────┤│備註│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069號(編號2-6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