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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