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0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訴訟代理人 詹文婷
吳冠霆 被告 葉淑梅 (即 吳明發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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