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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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58號原告台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福 被告 黃丁賀
黃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5,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面積125㎡=1,3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