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子桭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子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55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56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283號判決確定。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黃惠敏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