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94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趙鴻儒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萬肆仟叁佰陸拾捌元,及其中陸萬玖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9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