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910號債權人 張貴桐 債務人 張登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00,000元│102年4月22日起至│百分之6│無│無││││清償日止││││├─┼─────────┼──────────┼──────┼──────────┼──────────────┤│2│350,000元│102年3月15日起至│百分之6│無│無││││清償日止││││├─┼─────────┼──────────┼──────┼──────────┼──────────────┤│3│200,000元│102年4月22日起至│百分之6│無│無││││清償日止││││├─┼─────────┼──────────┼──────┼──────────┼──────────────┤│4│400,000元│102年3月25日起至│百分之6│無│無││││清償日止││││├─┼─────────┼──────────┼──────┼──────────┼──────────────┤│5│400,000元│102年3月25日起至│百分之6│無│無││││清償日止││││├─┼─────────┼──────────┼──────┼──────────┼──────────────┤│6│350,000元│102年3月25日起至│百分之6│無│無││││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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