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88號原告 張振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給付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