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19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196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884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65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其上訴意旨徒以因感覺被告訴人所騙,來不及搬遷祖先牌位,致犯下錯誤,原審法院量刑過重,請求給予自新機會,而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被告迄未與告訴人丙○○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亦不宜為緩刑之宣告,併予敍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