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九0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青容
法官張松鈞法官紀文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官袁以明┌──────────────────────────────────────────────────────┐│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龍聯建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 忠孝路 │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壹拾肆萬捌仟貳佰│0000000││││司 葉施善蒂 │分行││叁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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