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二三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青容
法官張松鈞法官紀文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官袁以明┌──────────────────────────────────────────────────────┐│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味全食品股份有限公│不詳│股票│陸│ 伍佰參拾伍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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