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76號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4年1月15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此有該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94000238號)各1紙附卷可稽。茲因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判,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拘票(1式2聯)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各1份在卷足憑,足證被告確已逃匿,依照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王瑜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