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6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6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628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羅琡惠 債務人 李柏憲
一、債務人羅琡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柒拾萬壹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羅琡惠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李柏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4,701,898│110年6月22日│1.39%│暨自110年7月23日起至│││元│││110年10月22日止,以││││││新台幣56,447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10年10││││││月23日起至111年1月22││││││日日止,以新台幣││││││4,701,898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111││││││年1月23日起至111年4││││││月2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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