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家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聲字第55號聲請人 李美惠 相對人 謝崇孝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603號擔保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600,000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鈞院109年度司家全字第16號裁定,為相對人利益曾提供600,000元供擔保後,並經鈞院以109年度存字第1603號提存在案,茲因兩造已達成和解,且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603號提存書、相對人同意書與印鑑證明、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函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事件等卷宗,核無不合,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正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