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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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憲鎔選任辯護人龔書翩律師被告魏勝華選任辯護人 謝崇浯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劉木清 選任辯護人 彭國書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曾憲鎔、魏勝華、劉木清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9月21日起延長貳月;被告曾憲鎔、劉木清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上列被告曾憲鎔、魏勝華、劉木清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1日訊問後,認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所定之情形,有羈押必要,而予以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101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茲上列被告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於同年9月5日訊問後,被告曾憲鎔、劉木清否認犯行,且其供述與同案共犯所述不一,有串證之虞;而被告魏勝華雖坦認犯行,惟對於共同正犯之參與情節避重就輕;而渠等均為大陸人士,在台無固定居所,又多次藉小三通之便,進出金門,有事證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本院因認被告等羈押原因仍存。另被告魏勝華已坦認犯行,其延長羈押期間,乃不予禁止接見、通信,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第105條第2項,第108條第1、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黃俊偉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人夫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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