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8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明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16,8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明星於民國93年03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49,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3月10日起至民國94年03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08日止累計178,368元正未給付,其中51,229元為本金;127,055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明星於民國90年0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90年03月22日起至民國95年03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08日止累計167,588元正未給付,其中50,676元為本金;101,948元為利息;14,96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明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08日止累計770,924元正未給付,其中205,175元為消費款;565,749元為循環利息(93/11/3~108/08/08)。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1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明星│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51229││8月09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林明星│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計│││50676││8月09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林明星│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05175││8月09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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