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42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林建宏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如附件之刑事聲請狀影本所載,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林建宏雖具狀聲請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等語,然觀其意旨實係對本院民國104年5月29日所為104年度聲字第2042號裁定聲明不服,核其真意應屬抗告之提起,合先敘明。
二、經查,抗告人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經本院於104年5月29日以104年度聲字第2042號裁定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又犯如附表編號12至20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2至2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並於104年6月15日確定,抗告人嗣於106年11月24日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6年12月27日以已經逾越法定抗告期間,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抗告等情,有各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被告於107年1月12日復以相同理由對本院104年5月29日之裁定提起抗告,顯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抗告並非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予以駁回。另抗告人若認上開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違背法令,而合於非常上訴之法定事由,則得請求檢察官向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以為救濟,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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