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聖典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附件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彭蜀方附件:(年份均為民國;幣別均為新臺幣)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聲請人陳報資產總價值2,009,877元,然依111年7月13日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聲請人名下財產有兩筆土地,價值共計2,809,877元,以及本院民事執行處111年4月14日南院武110司執慎字第123126號通知所載,該兩筆土地最低拍賣價格共計2,820,000元,聲請人應說明為何陳報資產總價值為2,009,877元,並提出相關證明。
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如聲請人有其他從債務,亦應一併陳報債權,並說明是否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權。
⒋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中,尚有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說明原因,如已清償,應提出清償證明,如未清償,應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⒌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⒍聲請人為獨資商號預聖通訊行(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之負
責人,應說明該商號之營業狀況、平均每月營業額及聲請人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所稱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要件?並提出相關證明(包含營業登記資料、營業額相關證明)。⒎若預聖通訊行已無營業,聲請人應說明目前收入來源為何?目
前平均每月收入金額為何?應提出最近三個月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⒏聲請人及 許耀仁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⒐聲請人及許耀仁是否有申請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⒑許耀仁之財產及收入狀況、給付扶養費之必要性,並提出其財產及收入狀況、扶養必要性之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