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65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函令債權人自97年3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7年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B2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新臺幣57,821元,自97年4月24日迄未清償。履經催討,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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