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8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零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4年3月1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記商店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至96年2月14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84,407元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6年2月14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於94年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94年2月24日起至95年2月24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18.25%採固定計付,每月結息一次同時滾入原本,屆期本息如數清償。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10%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料債務人於95年12月18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99,668元及自95年12月19日起按年息
18.2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84,407元│96年2月15日│百分之20│無│無││││起至清償日止││││├─┼─────────┼──────────┼──────┼──────────┼───────────────┤│2│99,668元│95年12月19日│百分之18.25│96年1月20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