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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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8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月7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至96年12月2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17,686元未給付,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2年9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40期攤還,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至96年12月26日止,尚餘73,540元未給付,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於92年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92年9月26日起至93年9月26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6.25%固定計付,每月結息1次同時滾入原本,屆期本息如數清償。如未如期給付本息,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加計20%計算之違約金,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債務人於96年9月21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92,5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7,686元│96年12月26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73,540元│無│無│96年12月27日起至│按週年利率20%計算。││2││││清償日止│││││││││├─┼─────────┼──────────┼──────┼──────────┼──────────────┤││92,519元│96年9月22日起至│百分之16.25│96年10月23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3││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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