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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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傳染病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57號原告 陳源池 上列原告因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1、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4、應為之聲明。5、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6、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7、附屬文件及其件數。8、行政法院。9、年、月、日。」,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原告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之人,應於書狀當事人欄表明其稱謂為「原告」(而非「訴願人」),且應以原處分所載之名義機關為訴訟相對人(即「被告」),原告誤載「台南市衛福部」為「被訴人」,自應更正被告為「臺南市政府」,並載列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即起訴時之首長姓名為「 賴清德 」。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查原告於書狀已載明不服之原處分為「臺南市政府106年3月6日府衛疾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及陳述相當之事實理由,並提出「衛生福利部106年7月3日衛部法字第1060013466號訴願決定書」影本到院,惟並未於書狀內具體主張訴之聲明為何,據此,原告應以「訴之聲明欄」(而非「主旨欄」)表明其主張聲明(例如「一、○○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程式上始為合法。請依上開說明,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並補正原處分書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三、末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000元未繳納,應補繳之。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