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樹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黃文德、蘇鴻吉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1195、13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樹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葉樹(下稱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行,並有卷內證據資料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上開犯行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自承除與被害人同住之住所外,並無固定住居所,足見被告倘經釋放亦難覓得住居處,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未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審判,裁定自民國107年7月30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否認犯行,惟有卷內證據可資佐證,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罪嫌,屬法定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自述遭查獲當天欲上吊自殺等語,被告雖陳報釋放後之住處(高雄市○鎮區鎮○路○○○巷○○號)為其所有,然被告自承上址基地為高雄市政府所有,該建物乃屬違建、未辦理保存登記,則被告並未釋明其對於上址為其所有並有居住、使用之權利,被告雖稱其得使用上開處所,難認信實,是被告除與被害人共同之住處外,並無其他住居所,酌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之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且本案尚未行審判程序,本院對於被告本案犯行尚有調查之必要,被告倘釋放在外,仍有造成案情晦暗之高度可能,基於本案被告所涉犯之罪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若命被告以新臺幣10萬元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替代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均仍存在,被告應自10
7年10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黃鳳岐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