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05號聲請人 賴澄新 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10月23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惟抗告人迄今已逾限仍未據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1份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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