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07號原告 蔣富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原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50萬元及登報刊登道歉啟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應分別徵收之。前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後者核屬非財產權上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8,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3,200元,尚餘5,20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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