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楊浚瑋選任辯護人廖偉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楊浚瑋之父親身體狀況不佳,又無人照料等語。辯護人並為被告辯護,略以:被告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並供出來源,將來可獲減刑之機率甚高,犯行次數亦不多,金額甚微,是預期之刑度非重,被告尚無逃亡之虞等語,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本案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重罪,逃亡風險極大,乃於民國106年2月3日裁定羈押。被告、辯護人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卷內事證可稽,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於105年6月2日經查獲另案販賣毒品案件,竟於前案查獲後,又再犯本案,是被告犯罪情節重大。又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如經判決有罪確定,最少應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處罰,處罰甚重,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實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於此情形下,逃亡之誘因亦勢將隨之增加,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不能以具保等處分代替羈押,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此外,復查無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事由。從而,本院審酌上情,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前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楊鑫忠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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