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36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郜巧梅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郜巧梅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郜巧梅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367號、103年度簡上字第11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確定;上開二罪嗣經同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7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第一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03年度簡上字第11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第二案);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17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第三案);第一、二、三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05年5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106年4月14日10時許,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號之「 屈臣氏 」(營利事業名稱:臺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分公司,下稱屈臣氏楠梓店)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內貨架上如附表所示26項商品(所竊商品、價值均詳如附表),得手後放入其隨身攜帶之手提袋內未經結帳即走出店外,因觸動警鈴,經該店店長 陳孟君 將其攔下並報警處理。於等待員警到場期間,郜巧梅因不滿該店店員 吳莉君 持手機在旁錄影,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揮打吳莉君左臉,致吳莉君受有左臉挫傷之傷害。嗣員警獲報到場,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已發還陳孟君領回),始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郜巧梅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屈臣氏楠梓店店長陳孟君、告訴人吳莉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庫存檢核明細表、健仁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扣案物照片26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27
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前揭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按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並非無謀生能力之人,竟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生活所需,僅為貪圖不法利益,即率然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破壞社會安全秩序,復因不滿告訴人吳莉君以手機錄影蒐證,率而出手毆打告訴人吳莉君,未能尊重他人身體法益,且迄未與告訴人吳莉君達成和解以填補損害,其行為均誠屬可議;惟念及其於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以其所竊得之商品,業經警發還屈臣氏楠梓店店長陳孟君領回乙情,此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憑;復考量其本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所竊物品之數量(共26樣)、價值(合計11,350元)及告訴人吳莉君所受傷勢;暨衡及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同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被告本件竊盜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固屬被告本件竊盜犯罪所得,然業經警發還屈臣氏楠梓店店長陳孟君領回乙情,已有前揭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按,業如前述,足認被告本件竊盜犯罪所得,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 無庸 再於本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任強 附表:
┌──┬────────┬──┬───────┐│編號│竊得商品│數量│價值(新臺幣)│├──┼────────┼──┼───────┤│1│LoveCode嫩白再│2盒│598元│││現杏仁酸足膜│││├──┼────────┼──┼───────┤│2│我的心機-玻尿酸│1盒│99元│││保濕即效面膜│││├──┼────────┼──┼───────┤│3│我的心機-黑頭終│1盒│399元│││結粉刺拔膜組│││├──┼────────┼──┼───────┤│4│台塑藥品還龍丸│2盒│1,200元│├──┼────────┼──┼───────┤│5│中將湯│2盒│1,898元│├──┼────────┼──┼───────┤│6│時間寵愛極潤橙萃│1盒│880元│││滋養美白面膜│││├──┼────────┼──┼───────┤│7│品客洋芋片(原味│1罐│65元│││)│││├──┼────────┼──┼───────┤│8│快潔適小黃鴨抑菌│1瓶│99元│││洗手乳│││├──┼────────┼──┼───────┤│9│美國神奇施魔梳基│1支│390元│││本款│││├──┼────────┼──┼───────┤│10│韓國魚脯餅乾│2包│110元│├──┼────────┼──┼───────┤│11│碧菲絲特水嫩即淨│1包│200元│││卸妝棉│││├──┼────────┼──┼───────┤│12│愛文芒果酵素果乾│1包│120元│├──┼────────┼──┼───────┤│13│京城之霜濃縮酵母│1盒│2,400元│││青春精華露│││├──┼────────┼──┼───────┤│14│NARUKO頂級魯冰花│1盒│629元│││凍齡青春精華EX│││├──┼────────┼──┼───────┤│15│童話世界可愛香氛│1盒│299元│││護手霜│││├──┼────────┼──┼───────┤│16│強力施美藥膏│1盒│105元│├──┼────────┼──┼───────┤│17│ 金莎 巧克力5粒裝│1盒│63元│├──┼────────┼──┼───────┤│18│曼秀 雷敦 Misstiar│1條│140元│││a淡彩果凍潤唇│││├──┼────────┼──┼───────┤│19│ 瑪宣妮 護髮精華露│1瓶│260元│├──┼────────┼──┼───────┤│20│freeplus保濕修護│1組│420元│││試用組(清爽型)│││├──┼────────┼──┼───────┤│21│曼秀雷敦CURE果漾│1瓶│139元│││潤唇晶球│││├──┼────────┼──┼───────┤│22│沙宣瞬效保濕順滑│1瓶│229元│││精華水│││├──┼────────┼──┼───────┤│23│瑪宣妮美容精油捲│1瓶│250元│││髮乳│││├──┼────────┼──┼───────┤│24│瑪宣妮美容精油護│1瓶│260元│││髮噴霧│││├──┼────────┼──┼───────┤│25│烘焙客無蔗糖餅乾│1盒│49元│││-高鈣乳酪│││├──┼────────┼──┼───────┤│26│烘焙客無蔗糖餅乾│1盒│49元│││-活力芝麻│││├──┴────────┴──┼───────┤│合計:│11,350元│└──────────────┴───────┘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