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他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家他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他字第102號相對人即原非訟聲請人A01相對人即原非訟相對人A02
A0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原非訟聲請人A01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原非訟聲請人(下稱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原非訟相對人(下稱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家救字第285號裁定,准對聲請人予以訴訟救助在案。嗣上開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755號裁定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對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66號裁定抗告駁回,抗告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嗣聲請人對裁定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122號裁定再抗告駁回,再抗告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各案號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程序既已終結,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聲請人徵收應負擔之程序費用。
三、次查,本件聲請人之聲明係請求相對人應給付代墊扶養費各新臺幣(下同)3,938,694元及利息,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此項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至於聲請人提起抗告及再抗告之費用各1,000元,均已自行繳納。從而,聲請人仍須向本院繳納聲請費用2,000元,爰依職權確定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方佩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