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秩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岡秩易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被處罰人   吳育臣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庭於民國108年
9月2日以108年度岡秩字第26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
而經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吳育臣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元確定在案,惟受處分人
逾期不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45條
第1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規定,業於民國108年12月6日修
正,並於108年12月31日公布,000年0月0日生效。修正
前該條規定:「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被
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3個月內
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
額之完納期限。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
留。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修正
後則已刪除易以拘留之規定,故本件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所依憑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既已刪除,業如
前述,則本件聲請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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