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峻瑋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7月24日下午4時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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