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簡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慶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俊宏 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度家簡字第2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6,5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家事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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