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9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9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919號原告 張盈閔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所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8樓,而原告之住所地則是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3樓,且本件違規行為地亦在臺北市中正區三元街與寧波西街口處,均非屬本院轄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2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依法應由所轄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為是。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乃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林楷勳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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