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附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附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台附字第三0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乙○○被訴誣告一案,經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上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及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李伯道法官邵燕玲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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